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870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等因93年度訴字第1870號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