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四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張盛和聲請人因確認公司不存在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二、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惟本件係以本院無審判權而予以裁定駁回,自應退還其所預為繳納之裁判費。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一份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