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慶超律師被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訴訟代理人 廖運財 葉春有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裁判案由: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