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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0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慶超律師被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訴訟代理人 廖運財

葉春有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裁判日期:200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