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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0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009號原 告 利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複代理人 楊仲傑律師被 告 甲○○

乙○○丁○○

(在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稅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青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耀山

裁判案由:給付稅金等
裁判日期:200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