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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0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大漢思源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捌仟捌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零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04-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