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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12號上 訴 人 壬○○

戊○○辛○○己○○庚○○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上 訴 人 甲○○

丙○○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3年度訴字第212號確認專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肆萬柒仟元(以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貳拾萬壹仟伍佰元,及第一審判決確認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有專用使用權之法定空地九十八平方公尺,相乘所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陳文正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裁判案由:確認專用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