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四號
原 告 太平洋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秀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