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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四號

原 告 太平洋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秀琦被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當事人間給付管理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訴訟標的之核定及訴訟費用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基金
裁判日期:200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