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277號原 告 甲○○
二號七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上訴費用)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
二、聲請人於93年2月18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上訴裁判費用為溢收費用。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