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281號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律師複 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281號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律師複 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