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三號
原 告 丙○○
乙○○兼 右二人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恩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陸拾玖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