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七一號

上 訴 人 乙○○即 被 告上訴人與甲○○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七一號交付股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
裁判日期:200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