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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一二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魏千峰律師複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被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具辯論意旨狀,就其主張本件違約金過高後經本院酌減之結果,所得依據不當得利訴請被告返還之金額列為備位聲明。被告應將系爭車位是否得登記為獨立所有權乙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價金等
裁判日期:200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