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558號原 告 丙○○ 之1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丁○○ 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李文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裁判案由:撤銷買賣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