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66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袁震天律師
彭玉華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王子英律師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范瑞華律師被 告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丙○○
乙○○丁○○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陳凱君律師
盧柏岑律師林麗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