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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乙○○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邱文魁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縣鳳山市○○○段○○○○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民事訴訟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

裁判案由:交付買賣標的物
裁判日期:200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