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三號
上 訴 人 高宏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三號返還顧問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