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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8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三號

上 訴 人 高宏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上訴人 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顧問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九千七百五十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裁判案由:返還顧問費
裁判日期:200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