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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 告 甲○○

丙○○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右原告與被告航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零柒拾柒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捌萬陸仟陸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壹佰壹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叁仟零柒拾柒元,尚欠新台幣玖萬零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裁判案由:交付權狀等
裁判日期:2004-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