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 告 甲○○
丙○○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複代 理 人 洪良凡律師
邱志忠律師被 告 航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辛年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律師複代 理 人 李珮瑄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六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攜帶承包工程合約書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