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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 告 甲○○

丙○○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複代 理 人 洪良凡律師

邱志忠律師被 告 航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辛年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律師複代 理 人 李珮瑄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六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攜帶承包工程合約書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裁判案由:交付權狀等
裁判日期:200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