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00號
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律師
王秋滿律師被 告 丙○○
乙○○台咸有限公司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兩造當事人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