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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30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013號原 告 王竣民即祭祀公業王五祥管理人訴 訟 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被 告 甲○○兼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裁判日期:2005-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