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013號原 告 王竣民即祭祀公業王五祥管理人訴 訟 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被 告 甲○○兼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