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197號原 告 丙○○
戊○○己○○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複代理人 陳泰源律師複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被 告 丁○○
乙○○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律師
李振華律師張世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參拾陸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陸萬元,尚欠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