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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3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139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丙○

甲○○上列聲請人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陸拾貳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93年10月11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貳仟伍佰陸拾貳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0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