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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3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286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複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被 告 甲○○

庚○○丁○○戊○○己○○○共 同 劉嵐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複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移轉權」之記載,應更正為「所有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裁判日期:200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