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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3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一二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原告與被告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經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簿謄本計算土地價額另併計依契約內約定拆除房屋之保證金新台幣壹仟萬元合併計算為新台幣貳仟叁佰壹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壹拾捌元,尚欠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裁判日期:200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