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34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47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孫冬生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第一頁第十二行、第十五行、第二頁第三行、第二十四行、第三頁第十六行關於本票金額「「10,000,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4,0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於「事實及理由」內將系爭本票面額「14,000,000元」誤載為「10,000,000元」,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裁判日期:200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