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0九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提起財產權訴訟,惟依起訴狀內所載,未能使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