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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44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477號上 訴 人 榮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3年度訴字第4477號給付代理傭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叁萬玖仟叁佰柒拾玖元,依起訴時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美金壹元兌換新臺幣叁拾壹元叁角玖分匯率計算,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陸仟壹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炎暾

裁判案由:給付代理傭金
裁判日期:2005-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