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44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0一號

原 告 甲○○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即吳肇業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陸仟肆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叁拾貳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0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