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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44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40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即吳肇業遺產管理人因93年度訴字第4401號返還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捌仟玖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0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