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401號原 告 甲○○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即吳肇業遺產管
理人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中於第一項之後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事件,原告甲○○在本院係請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即吳肇業遺產管理人返還墊款新台幣(下同)167萬6410元本息,本院僅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即吳肇業遺產管理人給付甲○○5萬7509元本息,而駁回甲○○其餘請求,原判決理由雖已敘明,惟主文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顯有錯誤,應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原告對於原判決業已合法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但書規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