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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44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三0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裁判日期:2004-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