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 訴 人即 原 告 戊○○
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丙○○、丁○○、庚○○、辛○○、壬○○、癸○○、子○○間因93年度訴字第4680號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