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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47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二0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原告與被告延平電影製作有限公司(Yen Ping Films Prouduction Pte. Ltd)間請求許可執行判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乙○○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加拿大安大略省法院有管轄權之證明。

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檔案編號02-CV-233732-SR號之判決全文及其中譯文。

前述外國判決已確定之證明。

本件被告如未應訴而敗訴,應提出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已「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之證明。

原告所提之文件若為外國文,須附中譯本,如為外國公文書,並須經認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裁判案由:許可執行判決
裁判日期:200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