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859號上 訴 人 益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網典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訴字第4859號給付顧問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