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復甸律師複 代理人 林上鈞律師被 告 乙○○
即台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負責人被 告 宏為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誼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曉中律師被 告 林水崇
即台北市私立聖喬智文理短期補習班負責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周憲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