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989號
原 告 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被 告 宜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上開原告因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對被告宜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訴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85萬4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原應徵裁判費9360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裁判費30 00 元,尚應補繳6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虹儀附表┌──────────────────────────┐│①第1項及第2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5萬4000元。 ││②第3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 ││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85萬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