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5048號原 告 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復甸律師複代理人 林上鈞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壹元。
被告應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全國版頭版以貳分之壹版面,刊登對原告如附件一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壹天。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分別以新臺幣壹元為原告乙○、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中華民國總統,竟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在臺北縣立法委員選舉造勢大會上及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中央常務委員會上,捏造事實,公開指述原告在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總統選舉後,以發動軍事將領請辭或告假方式進行「七日政變」,並請民眾「以選票終結連宋亂象」,毀損原告名譽,自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因原告乃為主要政黨領袖,受此不實攻訏,所受損害無從估算。即使向被告請求再多之金錢賠償,亦無從彌補,乃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一元之象徵性損害賠償。又原告之名譽權既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而受損害,同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條後段規定,請求被告以國內外各大報紙媒體刊登道歉啟事,以茲回復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各一元。㈡被告應連續三天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等之全國版頭版,及美國紐約時報頭版、英國泰晤士報頭版、法國費加洛報及日本讀賣新聞等報頭下方,以二分之一版面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原告僅請求被告各賠償一元,該金額既顯無法彌補被告自稱之損害,且復無請求法院加以保護該「一元請求權」之迫切需要,徒然浪費司法資源。被告對於原告所提出之光碟內容所載被告之演講錄影及民進黨中央常務委員會上所發表之演講內容真正不爭執,惟原告係斷章取義,被告僅係指述「少數退役將領」並非原告,更無影射原告。又被告所稱「連宋陣營」乃指「泛藍陣營」,非原告。至被告所稱「柔性政變」係指少數將領之行為,更何況原告非軍事將領,並無直接發動政變之能力,自無影射原告之可能。又該詞乃指退役軍事將領勸說現任將領以生病住院或辭職等軟性藉口,並政府施加壓力,迫使政府改變政策或更換總統、總理等領導人,一般人民或文職公務員尚無成立柔性政變可能,與原告無涉。被告於前揭中央常務委員會演講中亦指出「這整件事情絕對不是空穴來風,相關的人、時、地阿扁都親自調查得清清楚楚,相關當事人也都承認。」等語,且三二0開票後,連宋宣佈選舉不公、選舉無效,馬上就有人率眾衝撞法院,之後連續一個禮拜聚集群眾霸佔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連宋陣營多次召開記者會;以及三月二十六日泛藍陣營不但率眾包圍中央選舉委員會並將所在地之聯合辦公大樓一樓大廳砸毀等情,為公知之事實,顯見被告為前揭言論,在客觀上已有相當之事證云云。並聲明:㈠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免為假執行。
三、按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總統除內亂、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追究,所謂「不受刑事訴追」,僅表示在總統任職期間,不接受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的調查而已,是總統因民事關係受人民之訴訟請求,不在豁免之範圍內,核先敘明。
四、次按人民有言論自由,憲法第十一條定有明文。又基本權係源自自然人之價值與尊嚴,是屬基本權之言論自由其主體為人民。又從基本權適用於人民與國家間的垂直關係,乃人民用以對抗執行公權力之國家機關,換言之,言論自由之拘束對象為國家機關,主要在於防止國家所為之侵害,確保人民言論自由,此即基本權的防禦功能。再者,基本權涉及個人與國家公權力行使關係,如國家本身是基本權主體,又是公權力行使主體,邏輯上是矛盾,且不可能的,此即所謂同一性論據(Identitaetsargument)。總統既為憲法第四章所規定之國家機關,自不可能享有言論自由。由上說明,本件被告為中華民國總統,其無言論自由,就其所為系爭言論,應負完全責任,有證明真實之義務。又總統全然無言論自由,與一般公務員僅於執行職務時及為與職務有關之言論,無言論自由不同,併予說明。
五、又按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為協議者,應受其拘束,同條第三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抗辯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云云,於本院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時,即未列入,依上揭規定,被告應受其拘束,不得再為爭執。況民事訴訟法乃確保私權之訴訟程序。必須於私權發生不安,有藉民事訴訟程序以為確保者,即有保護之必要,不因其金額而有不同,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就訴訟費用之計算,關於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無下限之規定。再者,民事訴訟係為保護私權而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既得由當事人任意處分,且本件原告所為象徵性請求新臺幣(下同)一元,係屬非財產上之損害,而人格權本屬無價,則當事人僅請求一元,以為象徵性請求,自難認無保護必要,是被告抗辯要無可採。
六、本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及不爭執點(見本院卷㈡第九四至九五頁、第一六○至一六一頁之言詞辯論筆錄),是以本院僅就兩造協議簡化之爭點及不爭執點為審究,合先敘明。
七、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被告有發表如附件二、三所示之言詞(本院卷㈡第十七頁、第二三頁、卷㈠第四六頁),並有電視新聞錄影光碟片(證物外放)、譯文及網路新聞資料附卷可稽,足堪認為真實。
八、原告主張被告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如附件二、附件三所示之演講內容,指原告發動七日政變即柔性政變等語。被告對上揭附件所示之演講內容之真正不爭執,惟抗辯被告所稱之「七日政變」與「柔性政變」係屬二事,況該演講內容乃指少數退役將領所為,並非指原告,且「柔性政變」非政變,其涵義亦專指退役軍事將領勸說現役將領消極不配合政府之行為,原告既不具退役將領身分,自無成立之可能,且一般人民亦不會有此聯想。況「連宋陣營」乃「泛藍陣營」等不特定人,非可特定為「連宋二人」,至柔性政變為國際通用詞彙,亦無侵害原告名譽可能云云。按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對於被告前揭演講內容是否指原告發動柔性政變,應就全部演講內容意旨綜觀之。又名譽的侵害,亦得以影射為之,而所謂影射係指以間接方法,藉著字裡行間的意義,使他人名譽受到眨損。查:
㈠關於流產七日政變與柔性政變是否同一部分:
被告於前揭演講內容:「……所謂的『流產七日政變,我們所講的不是說軍事政變,我們所講的不是說把戰車開出來,大砲展出來,是所謂的『柔性政變』,要叫這一些高級將領,一個一個辭官,一個一個住院……」(本院卷㈡第十七頁,即附件二)「……『流產的』柔性政變也是政變。」(本院卷㈠第四八頁,即附件二)明確指「流產七日政變」即係「柔性政變」亦是使高級將領將領辭官、住院,且如后述之新聞媒體報導亦均普遍有相同之認知,原告主張被告所稱七日政變即柔性政變為可採。被告抗辯其所稱之「七日政變」非「柔性政變」即無可採。
㈡關於被告是否影射原告發動流產七日政變部分:
被告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如附件二所示之演講內容指述「什麼人」約退役將領,要唆使軍事將領,假裝生病、假裝住院,向總統提辭職書,並名為「七日政變」「柔性政變」於前,同一演講並以之要求民眾終結「連宋亂象」,嗣於二日後即同月十六日附件三所示之演講內容,又以「連宋抗爭」尚有計畫的想引發軍隊與政府的動盪,以達到選舉結果翻盤的目的,指稱:「連宋陣營不但不接受敗選的事實,更用盡一切的手段與方法,製造社會的混亂,企圖將整個選舉一筆勾消,以求扳回頹勢。為了『個人的權位』,不惜玩火,不惜用非法的途徑與方法,將人民依法所選舉出來的國家領導人加以否定;把由大多數民意所支持的政府加以推翻,如果這不是『柔性政變』那是什麼?……」等語,全文對於參與者係以「連宋抗爭」及「連宋陣營」稱之,其中「連宋抗爭」之「連」、「宋」明指原告二人,至「連宋陣營」固係指「連宋陣營」之多數人,惟既以「連」「宋」為代表,且其範圍並未將「連」「宋」即原告排除,是被告雖嗣後以範圍更大之「連宋陣營」「泛藍陣營」稱之,惟既未將原告排除,且依社會通念,無論「連宋陣營」、「泛藍陣營」均認原告係其中之成員,自包括原告二人在內,嗣謂該流產七日政變之目的係為「個人」的權位,而被告指涉之時間,乃原告二人競選總統敗選,依當時社會環境,所謂「個人」顯係指原告。又依前揭被告言詞係指「什麼人」約「退役將領」要使唆使「高級將領」軍事將領,假裝生病、假裝住院,向總統提辭職書等語,所指其中關係人包括「什麼人」、「老將」(即退役將領),及高級將領三種身分的人,而其後又以「『連宋』亂象」結論,原告既非曾任或現代將領,再加被告以「連宋亂象」結論,原告主張被告前揭「什麼人」即係影射渠等,堪可採信。綜合上揭二演講內容所指之發動七日流產政變(即柔性政變),意圖利用退役將領唆使高級將領,引發軍隊與政府的動盪之人顯係指「連」「宋」二人即原告,或包括原告二人之團體或多數人。上揭演講內容所提相關之事實即「唆使軍事將領,假裝生病、假裝住院,向總統提辭職書,被告並名為「七日流產政變」「柔性政變」等情,如前所述,是於全體演講內容,依社會通念,顯然影射原告為發動七日政變之人。而全國重要新聞媒體亦普遍有相同認知:如原告所提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國時報報導:「扁:用選票終結『連』『宋』亂象」「指連宋發動『七日流產政變』慫恿將領辭官裝病,人、時、地,他都查得清楚」(本院卷㈠第十頁)、三立新聞台大話新聞主持人鄭弘儀表示:「因為連宋兩位主席曾經發動政變,這個政變不是軍事政變,是一個柔性政變……若是有我們不容許,不容許這個『連』『宋』兩位主席發動這個東西(即上揭政變)」(本院卷㈡第二二頁)旁白:「事隔半年多總統丙○○重提當時狀況,直指連宋曾經策動軍事將領搞七日政變。」(本院卷第㈡第二三頁)「這已經是密謀叛亂」(本院卷㈡第二四頁)、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李俊毅表示:「我相信總統說就絕對有證據……民眾發揮力量來做一個所謂『連宋之亂』的終結……。」(本院卷第二三頁),以及TVBS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網路新聞報導:「丙○○總統今天在選舉造勢透露……『連宋陣營』刻意要求國軍將領全體裝病、請辭,達到對政府施壓的效果。總統以『柔性政變』來形容這個事件,要求選民要終結『連宋』亂象。」(本院卷㈡第四一頁)、臺灣電視公司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網路新聞報導:「丙○○針對『七日政變』再提說明,他強調,手中握有煽動的退役將領名單,『連』『宋』在選後抗爭,是有計畫要使軍隊和政府動盪,企圖使選舉結果翻盤!即使是流產政變的柔性政變,也是政變。」(本院卷㈡第六五頁)、中視全球資訊網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報導:「丙○○指『連」『宋』發動七日流產政變慫恿將領辭官裝病」(本院卷㈡第六七頁)、中華電視公司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報導:「『連』『宋』選後七日政變?總統:有證據」等語(本院卷㈡第七三頁)、「陳總統昨晚透露一個『秘密』,指『泛藍』在三二○後試圖動員將領進行柔性政變,阿扁講的這段過程,在選後因『乙○』不承認失敗而抗爭動盪的那段日子,確實猶如驚濤駭浪,其中湯系將領的動向最受注意……或許藍營與相關將領都會有不同的見解,不論真相如何,柔性政變的事件終究並未發生……。」等語(本院卷㈡第一七七頁)、「陳總統前天驚爆連宋策動『柔性政變』內幕……李文忠(立法委員)說……『陳總統的說法,並非空穴來風』、「民進黨團幹事長李俊毅也表示,陳總統所言柔性政變絕不是信口開河……」(本院卷㈡第一八○頁)「(陳總統說:流產七日的政變……)……我相信總統說就絕對有證據……那麼希望能夠呼籲民眾發揮力量來做一個所謂『連宋之亂』的終結,那麼講出來了……。」等語(本院卷㈡第二三、二四頁);均認被告前揭演講內容係指述原告發動「七日政變」「柔性政變」,則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演講指稱渠等發動「七日政變」「柔性政變」堪可採信。被告所辯委可取。
㈢關於七日政變即柔性政變定義為何部分:
政變之定義為「以武力或武力威脅,突然改變政府制度,或撤換最高權力人物的行動」,有被告不爭執其形式真正之教育部國語辭典節本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五四頁)。被告於相關言詞稱「什麼人在什麼時間在哪一個地點,約這些老將,要來唆使、牽制這些高級將領……是所謂柔性政變,要叫這一些高級將領……那如果這回事情讓它發生了,你說結果會變成怎樣,『這是很危險的一天』……。」(附件二第二、三行、第八、九行)、「……求他們稱病住院及提出辭職,企圖造成軍心的浮動,擴大選後社會的動盪,這整件事情絕對不是空穴來風,相關的人、時、地阿扁都親自查得清清楚楚,『相關當事人也都承認』。阿扁最近重提這件事情,是要讓全國的民眾瞭解,三月二十日之後『連宋抗爭的亂象』,不是只有總統府前廣場的聚眾滋事而已,『更有計畫的想引發軍隊與政府的動盪,以達到選舉結果翻盤的目的』」等語,其指所謂柔性政變在於使高級將領消極的不接受總統的統帥,且因前揭高級將領仍擁有軍權,變相以消極之不接受總統節制之軍事壓力,引起軍隊與政府的動盪。又依被告所提之兩造不爭執之臺灣日報引述被告發表之言詞所載:「印尼的TAPOL就很明白說什麼柔性政變,如2003五月兩百多位退伍將領,逼迫梅嘉娃蒂改變政策,最後還實施戒嚴;雖然是退伍的高級將領,他們來推動干政行動就是明顯的柔性政變。2001年瓦西德總統被逼下來,也是柔性政變的一種。
1997 年土耳其也是柔性政變讓那時候總理下台。『退伍軍人、高級將領干預政治就是柔性政變』。」等語,姑不論原告否認被告上揭言詞之印尼TAPOL出處為真實,即依被告所為上揭柔性政變定義即「退伍軍人、高級將領共同干預政治就是柔性政變」,乃著眼於「退伍軍人」與軍隊的關連,以及高級將領擁有軍權之影響力,共同以軍事影響力威脅,並意圖產生撤換總統(如被告、印尼、土耳其總統)之行為,此等行徑即係被告所自認為將領施加壓力,改變政策或政權(本院卷㈠第六七頁背面倒數第二行以下),換言之,乃結合將領以其擁有軍權之勢力,對政府施加壓力,亦即擁有武力之將領以其勢力為消極威脅,使被威脅者因將領擁有軍權,恐懼其擁兵自重,可能有不利之行為,而產生壓迫力改變政權等,乃間接以武力威脅,與上揭辭典所為「政變」包括以武力威脅相當。又依被告附件二所為前揭言詞,柔性政變之時係很危險的一天,造成軍心浮動,係有計畫的想引發軍隊與政府的動盪,亦係影射政府將因此與擁有武力之將領所統帥之軍隊關係動盪不安,而所謂「很危險的一天」自係指對被告及中華民國政府體制很危險,此危險之產生自係因相關軍事將領所擁有之武力威脅而生。前揭媒體亦以「密謀叛亂」稱之,即影射原告係意圖以「七日政變」之非法方法變更政權,且若非所指為政變,對於國家元首何以產生上揭危險。被告抗辯原告只是主觀偏頗解讀「七日政變」,這種說法豈不等於「台北地院」就是「地院」,「士林地院」也是「地院」一樣云云。惟「台北地院」「士林地院」均為「地方法院」,其中「台北」「士林」均僅係確定其轄區,不影響該二法院乃為「地方法院」之本體,同理「柔性政變」「七日政變」均為「政變」,不因加上「柔性」「七日」關於手段及期間之稱呼,而改變其「政變」本質一樣。是被告此抗辯亦無可採。另被告抗辯其於上揭言詞之政變是有加引號─「」,惟被告口語表現如何表現引號,及兩造不爭執之民進黨中常會之新聞稿亦未就所用之「政變」乙詞加上引號,況「政變」乙詞就上下文,加引號後其意義會有何不同,亦殊難理解,是被告此抗辯亦無可採。
㈣被告抗辯其所指退役將領發動七日政變,且用語係指連宋陣
營及泛藍陣營,原告亦認係退役將領發動七日政變,並未影射原告云云。惟查,依被告前揭如附件二所示演講內容所指涉及七日政變之人除退役將領外,另以「什麼人」「連宋亂象」影射原告,如前所述,自難謂其僅指退役將領涉及上揭政變。至原告或部分媒體就某些退役將領是否涉及前揭政變之言論,亦僅係對其中可能係被告指涉之退役將領發表評論,不足認為原告亦認被告僅指退役將領涉及政變未及於原告,及以少數媒體部分報導未論及原告,即謂上揭言詞未影射原告,是被告所辯亦無足採。
㈤被告又抗辯其所稱七日政變(柔性政變)或「連宋亂象」是
一種係二千零四年總統大選後連宋抗爭的氣氛而已,且被告於民進黨中常會所稱之「非法行為」係指以暴力手段阻止總統當選公告,且司法機關認為非法,進行追訴者而言云云。惟被告於前揭附件二、三所示之言詞對所謂「七日政變」「柔性政變」有明確之定義,且明白表示二者係同一,如前所述,自與所辯僅係連宋抗爭之氣氛而言有殊,且被告於前揭「非法行為」之定義亦與本件無關,而所謂「連宋亂象」係於上揭附件二所示言詞中被告指述七日政變之後,明白係指「七日政變」而言,是被告所辯委無可取。
㈥又被告固提出「『0000-0000』泛藍抗爭期間相關重要狀況
彙集」表,該表所述各項內容,被告表示與本件訴訟無關(本院卷㈡第一六一頁),且本件所涉之七日政變被告亦於前揭演講表示僅係「什麼人」約「老將(退役將領)」要使唆使「高級將領」軍事將領,假裝生病、假裝住院,向總統提辭職書乙節,除此外之情事既無本件無關,本院自無庸加以審究。是被告抗辯「三二0」開票後,連宋宣佈選舉不公、選舉無效,馬上就有人率眾衝撞法院,之後連續一個禮拜聚集群眾霸佔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連宋陣營多次召開記者會;以及三月二十六日泛藍陣營不但率眾包圍中央選舉委員會並將所在地之聯合辦公大樓一樓大廳砸毀為公知之事實,顯見被告為前揭言論,在客觀上已有相當之事證云云,委無可採。再者,原告及相關群眾不服選舉結果所為合法集會遊行,屬憲法所保障人民集會及言論自由,併此敘明。
九、關於被告所為前揭言詞有無構成侵權行為,侵害原告名譽?及需要登報回復?原告主張被告指稱渠等發動「七日政變」「柔性政變」之不實事實,損害渠等名譽,被告應給付原告各一元及連續三天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之全國頭版、美國紐約時報頭版、英國泰晤士報頭版、法國費加洛報及日本讀賣新聞等之報頭下方,以二分之一版面刊登對原告如附件一所內容之道歉啟事等語。被告則抗辯其所指涉上揭政變係屬實,且係指少數退役將領,自無損原告之名譽云云。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亦有明文。又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六號判例要旨參照)。查:
㈠被告係總統其無言論自由,且其自稱業已查得很清楚,當事
人「都」已承認,即已有多數當事人參與,為其所獲,自應就其所指述之事實,負證明為真實之責任。被告影射原告發動七日政變,如前所述。惟經本院曉諭被告舉證以實其說,被告所提出之證據均未能舉證證明確有七日政變,且原告涉及該政變乙節,被告亦陳稱其所能提之證據僅有已提出的部分(本院卷㈡第九四頁),是原告主張被告影射原告發動「七日政變(柔性政變)」乙節,非屬事實,堪信為實在。又所謂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等級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定有明文。是所謂國家機密限於關於國家安全或利益,並依上開法律核定機密者,不及於其他個人自認應秘密,與國家機密無關之事項。被告於九十四年六月九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固曾陳稱:「容後回去查證本件是否涉及機密的問題?是否適合講出來。」等語,惟迄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止,被告未曾釋明有何相關資料與前揭「七日政變(柔性政變)」有關,且涉及機密;亦如前所述,被告未曾舉證證明確有上揭言詞所述政變屬實;再者,本件被告係於距所謂七日政變後有半年之久,於公開場合指述該流產之七日政變(柔性政變),縱有相關資料,亦因此公開而難有何國家機密可言;而依被告影射內容所涉及之原告與退役將領共謀,渠等意圖唆使高級將領為非直接武力政變不成,且該政變亦因軍隊國家化而流產亦為被告所述,國家對於軍事武力之控制應在體制之內,亦無現役高級將領呼應,自應無任何國家安全之顧慮,足證縱另有相關證據資料存在,亦難認係有關國防機密,併此敘明。
㈡原告均係在野黨領袖,被告影射二人發動流產七日政變(柔
性政變),所涉及者為原告對國家忠誠義務及政治責任,縱原告不服選舉結果,並進行集會遊行,亦屬行使憲法保障之基本權,難謂違反渠等之忠誠義務及政治責任。被告上揭演講內容指原告發動上揭政變,顯係否認渠等對國家之政治責任及忠誠,前揭新聞媒體甚至有以「密謀叛亂」稱之,且被告亦稱:那如果這回事情(即七日政變)讓它發生了,當時係很危險的一天,政府與軍隊間之關係動盪云云,如前所述,顯然指稱原告涉及七日政變,對國家造成嚴重危害,自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影響渠等政治信譽至鉅,難謂無損害渠等名譽。又被告抗辯其前揭言詞係指退役將領,且所涉係柔性政變不影響原告名譽云云,惟被告影射原告涉及上揭政變,如前所述,自難認所謂七日政變之說無損於原告之名譽。
㈢綜上,被告如附件二、三所示之言詞影射原告發動「七日政
變(柔性政變)」難認實在,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原告以被告行為侵害渠等名譽,所造成之損害,無從彌補,於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部分,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一元,尚無不妥,應予准許。另關於登報道歉部分,如前揭說明,刊登被告之道歉啟事於新聞紙,係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一元,及於新聞紙刊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自屬有據。又本件係屬國內事件,且被告為總統其應為道歉啟事,動見觀瞻,必定囑目,則將前揭道歉啟事在國內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等新聞紙全國版頭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刊登一天,以回復原告名譽即足適當,自無刊登國外新聞紙,及連續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以相同版面刊登三天之必要,是原告請求將前揭道歉啟事刊登於上揭三家新聞紙一天部分,為有理由,其餘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十、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件二、三所示之言詞影射原告發動「七日政變(柔性政變)」,且與事實不符為可採。被告抗辯確有前揭政變情事,且前揭言詞所指之人非原告云云,委無可取。是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一元,及應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全國版頭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刊登對原告如附件一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越上開範圍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勝訴部分,其中請求金錢給付部分,按法院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新台幣五十萬元,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一元部分,依上揭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關於命被告登報道歉部分,其性質不適於命為假執行,是原告上揭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為贅述,併此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素卿附件一:
道歉啟事本人丙○○公開指摘傳述中國國民黨主席乙○及親民黨主席甲○○先生有發動「七日政變(即柔性政變)」顛覆中華民國政府之不實言論,嚴重損害中國國民黨主席乙○先生及親民黨主席甲○○先生之名譽,特以此書面向乙○先生及甲○○先生致上歉意。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聲明人 丙○○附件二: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演講內容:「在這我要和大家說一個秘密,阿扁查的非常清楚,『什麼人』在什麼時間,在哪一個地點,『約這些老將』,要來『唆使、牽制這些高級將領』大家要站出來,站出來做什麼,叫他們要假裝生病、假裝住院,要向總統提辭職書,來想一想,所謂流產七日的政變,我們所講的不是說軍事政變,我們所講的不是說把戰車開出來,大砲展出來,不是那種的政變,是所謂的柔性政變,要叫這一些高級將領,一個一個辭官,一個一個住院,那如果這個事情讓它發生予,你說結果會怎樣,『這是很危險的一天』,幸好,我們這幾年所推動的軍隊國家化有一些成績,所以這些高級將領沒受到挑撥,繼續來依持軍隊國家化的行政中立。……過去四年多不要說,從最近八個月還要亂到二○○八年,我們絕對受不了,拜託各位,用神聖的選票,終結『連宋亂象』好不好。」(本院卷㈠第十七頁第三段、第二三頁第四段)附件三: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丙○○總統在民進黨中常會前發言全文:
「各位常委、先進同志、親愛的國人同胞:台灣民主發展的過程有如江河入海,其中固然有曲折,甚至有許多的挫折,但是終究沒有人可以扭曲、中斷,或者改變民主的方向。這是阿扁從政以來的堅定信仰,經過這幾年的切身體驗,其中的感觸特別的深。
阿扁日前特別提到三月二十日之後,有退役將領強力遊說現役高級將領,要求他們稱病住院及提出辭職,企圖造成軍心的浮動,擴大選後社會的動盪,這整件事情絕對不是空穴來風,相關的人、時、地阿扁都親自查得清清楚楚,相關當事人也都承認。阿扁最近重提這件事情,是要讓全國的民眾瞭解,三月二十日之後『連宋抗爭的亂象』,不是只有總統府前廣場的聚眾滋事而已,『更有計畫的想引發軍隊與政府的動盪,以達到選舉結果翻盤的目的』。另一方面,阿扁也要用這個例子,證明二千年政黨輪替以後,經過四年的努力,軍隊國家化及情治單位法制化的成果。阿扁曾在不同的場合再三的提到,不管立法院再怎麼亂、媒體再怎麼亂,只要軍隊不亂,整個國家就不會亂。過去國民黨一直把國軍定位為黨軍,不但要求對特定的個人與政黨效忠,更在軍隊中發展黨的組織,進行黨的活動,選舉時更為特定的候選人動員輔選。二千年政黨輪替以後,在歷任國防部長與參謀總長共同的努力之下,包括湯曜明與李傑兩位先生卓越的領導,軍隊的國家化得以嚴格的貫徹,使國軍成為效忠國家、效忠憲法、效忠全民的軍隊。但非常遺憾的,二千零四年總統大選以後,泛藍陣營及部份退役的老將領,依然停留在國軍就是黨軍的錯誤迷思之中,企圖利用過去服役時長官與部屬的關係,遊說現役將領住院、辭職,以達到動搖軍心的目的。幸好沒有任何人隨之起舞,最後將一切的威脅與危險化為無形。如果沒有這幾年來對軍隊國家化所做的努力,結果將不堪設想,今天有這樣的結果,可以說是天佑台灣,更是民主的勝利、人民的勝利。少數退役將領未能得逞的行動,用『柔性政變』來形容是否過當,阿扁想請大家先回憶一下三二○之後的種種,然後再做評斷。三二○開票後,連宋宣布選舉不公、選舉無效,馬上就有人率眾衝撞法院,之後連續一個禮拜聚集群眾霸佔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連宋陣營更多次召開國際記者招待會,要求外國政府出面干預總統大選的結果,並將國防部在選前三月十七日有關戰備留守的內部討論予以洩漏,刻意誤導社會的視聽,甚至進一步透過政黨網站、大型看板與標語呼籲國軍『揭竿而起』。而某一個政黨的主席,在選前不斷放話說選後一定會有暴動,選後更揚言要衝進總統府,積極為抗爭活動加溫。三月二十六日中央選委會正式公告陳呂當選,泛藍陣營不但率眾包圍中選會,並將中選會所在地的聯合辦公大樓一樓大廳砸毀。同一時間,對岸中國國務院國台辦的發言人更公開發表談話,表示:『台灣地區選務機構不顧參選一方的強烈反對,逕行發布有關選舉結果的公告。我們也注意到台灣參選的一方表示對此不能接受,並再繼續進行抗爭。……如果台灣局勢失控,造成社會動盪,……我們將不會坐視不管。』就是這樣的裡應外合。各位先進同志、各位鄉親,當時的情勢是非常的嚴峻,連宋陣營不但不接受敗選的事實,更用盡一切的手段與方法,製造社會的混亂,企圖將整個選舉一筆勾消,以求扳回頹勢。為了個人的權位,不惜玩火,不惜用非法的途徑與方法,將人民依法所選舉出來的國家領導人加以否定;把由大多數民意所支持的政府加以推翻,如果這不是『柔性政變』,那是什麼?『政變』不是只有『軍事政變』,也不是說把政府推翻掉成功了,才算是『政變』,『流產的柔性政變』也是『政變』。台灣的社會有太多歷史的糾結,有些人玩火已幾近自焚而不自知,但為了國家的團結,不要有更多的對立與衝突,我們願意以更大的寬容,更開闊的心胸來看待一些歷史的公案。三月二十日之後發生的種種,有些已經事過境遷,但其中的教訓我們不會忘記。台灣民主的道路走來是非常的艱辛,過程是充滿了荊棘,阿扁要在此勉勵全體的黨員同志和所有的國人同胞,要堅定對民主的信念,用心灌溉並呵護得來不易的民主成果。謝謝大家!」(本院卷㈠第四六至四八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