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002號原 告 庚○○兼法定代理 辛○○人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子○○律師被 告 壬○○
弄一之戊○○被 告 癸○○
弄三號兼訴訟代理 己○○人 弄三號被 告 甲○○
樓丙○○
樓乙○○○
三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壬○○、甲○○、癸○○涉有強盜殺人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閱刑事卷宗審閱無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