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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5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

原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零貳拾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0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