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014號原 告即聲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陸萬玖仟叁佰元。
二、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陸萬玖仟叁佰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