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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10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020號上 訴 人 國立編譯館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重訴字第1020號給付編輯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裁判案由:給付編輯費等
裁判日期:2005-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