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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1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原 告 己○○

乙○○丙○○丁○○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被 告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庚○○複代理人 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月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裁判日期:200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