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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1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331號上 訴 人 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重訴字第1331號撤銷贈與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萬貳仟零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登記
裁判日期:200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