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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14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462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己○○○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複 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被 告 乙○○○

甲○○丙○○辛○○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庚○○

戊○○被 告即反訴原告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麗萍律師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青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耀山

裁判日期:200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