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462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己○○○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複 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被 告 乙○○○
甲○○丙○○辛○○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庚○○
戊○○被 告即反訴原告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麗萍律師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青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