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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14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462號反訴 原告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複代 理人 楊久弘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麗萍律師

方雍仁律師(民國94年10月25日陳報終止委任)反訴 被告 乙00000000

好年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反訴 被告 梁怡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0日、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裁判日期:2006-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