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七0號

原 告 新理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觀念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張玉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愛盲文教基金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財團法人愛盲文教基金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陸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拾叁萬陸仟貳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叁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4-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