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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原 告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吳盛忠被 告 劉陳麗華

劉東洲劉彩月劉文章劉秀雄劉宏遠潘秋蘭謝劉美英謝麗花尤盧火尤昇漢翁振男陳春萍翁清輝翁朱阿杏翁振發柯柏舟柯柏青柯昭如柯佩君劉桂玉賴欄枝賴其志陳麗蓉劉大成莊秀慧周進德廖裕卿柯淑女廖君民廖哲民廖益民廖軒民劉彩雲劉彩琴張耀朗張海林林文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一中關於編號E23之被告姓名「張耀郎」之記載,應更正為「張耀朗」。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裁判日期:201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