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原 告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亥○○訴訟代理人 薛冰芸律師複代理人 周幸樺律師
王宏濱律師被 告 未○○ 原住台北市○○街○○○巷○○弄○號
己○○ 原住同上吳幸南 原住同上天○○ 原住同上酉○○ 原住同上巳○○ 原住同上黃○○ 原住同上F○○宇○○宙○○地○○戌○○辛○○A○○丁○○戊○○申○○庚○○丑○○子○○寅○○辰○○○卯○○午○○乙○○丙○○甲○○癸○○B○○王坤進許瑞珍E○○D○○訴訟代理人 G○○被 告 玄○○
壬○○被 告 C○○ 台北市○○街○○○巷○○弄17之1號前列二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被 告 王坤進 原住台北市○○街○○○巷○○弄○○號
許瑞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吳幸南、王坤進、許瑞珍之最新非記事省略正地址。另應向本院具體指明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僅係請求被告等遷讓房屋抑或有並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意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湘雯